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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37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公告名称:
·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37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所属地区:
海南
发布时间:
2026-02-11
详细内容:

索引号:00825398-5/2026-00030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年02月10日17:05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37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号:东府函〔2026〕56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预征2025-37号宗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预征2025-37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

东预征2025-37号宗地位于G225国道东侧,用地总面积:10.89亩,拟收回国有土地:10.89亩。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收回10.89亩国有土地。

三、收回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回土地目的符合公共利益。

四、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新龙镇片区为69489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9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399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

(三)坟墓搬迁费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按2800元/座(土坟、砖坟、豪华坟墓等;合葬坟墓不以坟墓内埋葬人头数计算,均以一座坟墓确认补偿)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市华侨农场。

六、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收回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无异议,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出具确认意见。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所有权单位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所有权单位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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